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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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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83号 质检总局关于调解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
2015-07-13 16:49:53 浏览次数:
             《2015年第83号质检总局关于调解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解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划定,现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相关事项进行调解。

一、取消国境口岸贮存园地卫生许可,停止核发《国境口岸贮存园地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增强对国境口岸贮存园地的卫生监督和检疫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相关单位的其它卫生许可证件合并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9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件自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停止发放(换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包括《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效劳行业人员健康证》)。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凭据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取得健康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作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前置条件。

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宣布之日前已发放(换发)的《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效劳行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本通告宣布之日前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贮存园地卫生许可证》自本通告宣布之日起作废。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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