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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革新有关事情,凭据《国务院关于转批生长革新委等部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治理注册挂号有关业务的,应当凭挂号治理部分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挂号证(照)治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挂号证等证(照)。相关花样文本中涉及填写上述证(照)号码的,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挂号治理部分治理注册挂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挂号证等证(照)向海关治理注册挂号手续。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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