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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53号
2015-11-16 09:38:18 浏览次数:
为规范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单式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送报关单、报关清单数据,以及企业ERP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工单数据,海关以报关单对应的报关清单料号级数据和企业生产工单作为料件耗用依据生成电子底账,并凭据料号级料件、半制品以及制品的进、出、耗、转、存的情况,对加工贸易料件、半制品以及制品进行核算核销的海关治理制度。

二、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 ;

(二)使用 ERP 等系统对企业采购、生产、库存和销售等历程实行全程信息化治理,通过工单可实现生产加工制品对耗用进口保税料件的追溯治理,并以电子工单方法纪录生产加工、检测维修制品的实际使用料件情况 ;

(三)建立切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盘算机治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盘算机网络,凭据海关划定的认证方法与海关辅助系统(平台)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

(四)保税物料与非保税物料离开治理 ;

(五)工单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的日期、产品、用料、数量及状态等信息。

三、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凭据海关监管要求按期报送ERP系统中的工单数据。

四、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可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核批可以延期,但延恒久限不得凌驾60日。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最长不得凌驾1年。

五、海关将加工贸易企业核销期截止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辅助系统中的料号级法定盘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后,视情划分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数多于法定盘算库存数,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凭据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 ;

(二)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盘算库存数,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凭据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 ;关于缺少部分,海关应当责令企业治理后续补税手续,边角料凭据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六、加工贸易企业内部治理杂乱或保存违法情事的,海关可停止其实施工单式核销。

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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