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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54号
2015-12-11 11:00:24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有关最不兴旺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9个最不兴旺国家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见海关总署通告2014年第95号附件6。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署理人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即特惠税率)时,应凭据海关有关划定填制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3”,并应凭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兴旺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治理步伐〉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0号)的相关划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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