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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审定事情,便当企业通关和海关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步伐》(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步伐》)及相关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赁期间爆发的由承租人担负的境外维修检修用度,凭据《审价步伐》第二十八条审价征税。
二、在飞机退租时,承租人因未切合飞机租赁贸易中约定的交还飞机条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赔偿或赔偿用度,或为满足飞机交机条件而开展的维修检修所爆发的维修检修费,无论爆发在境内或境外,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三、飞机租赁结束后未退还承租人的维修包管金,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四、关于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由承租人依照条约约定,在条约划定的租金之外另行为出租人担负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属于间接支付的租金,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应计入完税价格的上述税款,应随下一次支付的租金一同向主管海关申报治理纳税手续;关于为支付最末一期租金而代缴的海内税收,承租人应在代缴税款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治理纳税手续。
五、在飞机租赁贸易中约定由承租方支付的与机身、零备件相关的包管,无论爆发在境内或境外,属于间接支付的租金,应计入完税价格;与飞机租赁期间坚持正常营运相关的包管用度,不计入完税价格。
承租人应于支付包管用度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治理纳税手续。
六、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0年第47号通告和2011年第55号通告同时废止。
本通告实施前已完成的维修检修,若在飞机租赁条约中约定应由承租人担负的,无论爆发在境内或境外,其用度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其中飞机大修在境内进行的,承租人所支付用度发票中单独列明的增值税等海内税收、境内生产的零部件和质料用度及已征税的进口零部件和质料用度不计入完税价格。承租人应在支付维修检修用度后30日内向其所在地海关申报治理纳税手续。
本通告实施前已缴纳的海内税收比照本通告第四条治理。
本通告实施前已支付的包管用度比照本通告第五条治理,但如果航空保单无法区分飞机的机身、零备件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营险等险种保费的,有关航空保费不计入租金的完税价格。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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