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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
2016-03-22 15:12:31 浏览次数: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步伐》(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划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可就地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治理的规模,但旅客不可就地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凌驾自用合理数量,按划定应当治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治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分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划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就地治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爆发的用度由旅客担负。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恒久存放的;

(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治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关于珍贵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接纳拍照、施封等步伐进行确认。

 

五、旅客治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自己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治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署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自己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署理人自己有效的身份证件。

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分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七、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doc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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