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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监察专员效劳处:
凭据2015年11月国家生长革新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解情况,现对《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解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解,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订价调解为28.3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订价调解为1.00元/立方米。
二、2015年10-12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订价适用33.58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订价适用1.19元/立方米。
特此通知。
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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