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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34号
2016-06-06 16:21:48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幼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登记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布告)

 


 

         凭据国务院有关决定  ,海关总署决定对幼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登记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向海关解决幼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登记的  ,不再要求提交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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