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归类先例辅助盘问系统”的通告)
为配合海关税收征管方法革新试点,提升通关便当化水平,富厚归类公共效劳渠道,引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署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其署理人”)规范、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归类事项,海关总署现试点启用“归类先例辅助盘问系统”,并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试点规模
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
涉及公式订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规模。
二、试点内容
为给收发货人或其署理人申报进出口商品编码提供参考,海关总署开发了“归类先例辅助盘问系统”,并在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中增加了“归类先例盘问功效”(详见附件)。收发货人或其署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可以通过该功效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相同的归类先例数据进行归类申报。选取先例数据申报的,系统自动将已选中的该条归类先例数据中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返填到对应报关单的表体信息中。如选取的归类先例数据是8位商品编码的,返填到对应报关单的表体信息后,收发货人或其署理人需自行增补填报9/10位商品编码。
收发货人或其署理人如不选取归类先例数据库数据申报的,也可按现有划定自行申报归类。
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归类先例盘问功效操作说明.doc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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