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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85号
2017-01-09 15:03:20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85号
(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通告 )


      为便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 ,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 ,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署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须要时 ,进口人应当增补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关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保存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 ,进口人应当凭据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有关划定进行原产地增补申报 ,申明适用协定税率 ,并可申请治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本通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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