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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90号
2017-01-09 15:14:39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90号
(关于调解部分实施反倾销步伐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的通告)

来源:海关总署

     凭据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设置、税则号列的调解及优化需要,海关相应调解了部分实施反倾销步伐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现就涉及商品编号调解后的填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359000.35 。

  二、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1,其他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2,光导纤维束、光缆及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90 。

  鉴于“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已并入90011000.90,进口收货人在治理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的进口申报手续时,无需再向海关提交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

  三、上述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凭据相关反倾销步伐通告的划定执行 。

  特此通告 。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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