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53号
关于宣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告
凭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增补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规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规模一致。
特此通告。
附件: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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