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5年第55号通告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革新和通关作业无纸化革新,自克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取消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署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取消治理步伐》(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治理步伐》)划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治理/确认”功效(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治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取消手续。
二、关于当事人申请治理报关单修改或者取消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取消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质料的电子数据。海关治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治理情况反响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盘问已提交的修改或者取消手续的治理进度。
三、关于海关发明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取消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提倡报关单修改或者取消确认。当事人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实时盘问并在5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治理”或者“差别意治理”的意见。
四、凭据《治理步伐》划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质料的,原则上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法上传,文件花样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花样标准》(海关总署通告2014年第69号)。
五、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治理报关单修改或者取消手续的,视同当事人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取消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取消确认书》。
六、海关需要验核纸质质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质料。
七、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效劳热线:010-95198。
八、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盘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治理报关单修改或者取消的,海关不再以纸质方法治理报关单修改和取消业务。
九、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取消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通告》(海关总署通告〔2015〕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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