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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24号
2016-04-11 09:50:09 浏览次数: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步伐的通告)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划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步伐(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现行划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差别的供货厂商,凭据本通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盘算公式征收反倾销包管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包管金 。  

反倾销包管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包管金合计盘算公式为:

包管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包管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步伐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通告附件1 。        

二、进口收货人(原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规模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划分填报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

三、凡申报进口腈纶的进口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 。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或土耳其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关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凭据本通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包管金征收比率征收包管金 。关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或土耳其,但进口收货人不可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正当、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凭据本通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包管金征收比率征收包管金 。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如何征收反倾销包管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通告2001年第9号的划定执行 。

五、商务部终裁结果宣布后,海关将凭据终裁结果对所征收的反倾销包管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包管金治理包管金转税 。上述包管金凌驾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进口收货人可自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步伐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

特此通告 。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通告2016年第9号

2.腈纶反倾销包管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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