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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46号
2016-09-02 10:53:48 浏览次数:
       

(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分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法的通告)


         凭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通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规模内取消商务主管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解需要一准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法通告如下: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解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治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换)、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分“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

  特此通告 。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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