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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缔与调整行政审批项主张决定》(国发〔2012〕52号)取缔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国务院关于废止和批改部门行政律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执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经国度质检总局指定的”的表述。质检总局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治理法子》(质检总局令第171号)中已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美满了后续监督治理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有关问题布告如下:
一、自本布告颁布之日起,质检总局不再指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检验检疫监督治理法子》(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已实现订正草拟工作,目前已进入合法性审查阶段。质检总局将抓紧推动规章订正过程,尽快向社会颁布。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取缔后,后续监管措施将依照订正后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检验检疫监督治理法子》(质检总局令第119号)执行。在新的规章颁布执行前,暂由原获得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施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装运前检验。
质检总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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