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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70号
2016-12-08 16:00:52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70号
(关于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登记、屡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布告)



         现将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登记、屡次使用”监管造杜仔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本布告所称的账册“一次登记、屡次使用”造度 ,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治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登记环节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登记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 ,经海关核准后 ,能够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屡次、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造度 。

  二、本布告合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三、区内企业经账册登记后 ,发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买卖”、“保税维建”、“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 ,无需向海关再次登记 。

  四、合用“一次登记、屡次使用”造度的区内企业 ,应依照海关划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吐洫网 ,向海关报送可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有关数据 。

  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特此布告 。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丽江报关公司/丽江代理报关/丽江清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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