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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82号
2016-12-21 10:55:50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通告)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革新,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卖力人或者其署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治理直接退运手续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治理步伐》(海关总署令第217号,以下简称《治理步伐》)划定情形的,可通过互联网向海关申请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

  二、关于当事人申请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应录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附件1)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质料的电子数据。关于责令当事人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海关向当事人制发纸质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附件2),当事人自接收到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凭据海关要求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

  三、海关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治理情况反响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盘问相关治理进度。

  四、凭据《治理步伐》划定,当事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关质料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法上传,文件花样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花样标准》(海关总署通告2014年第69号)。

  五、海关需要验核纸质质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质料。

  六、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效劳热线:010-95198。

  七、本通告施行后,因盘算机、网络系统等原因无法通过互联网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可以纸质方法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当事人应通过互联网补录相关事项。

  八、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通告2014年第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doc

               2.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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