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视讯官网平台

您好 ,接待会见BG视讯官网平台!
  • 咨询效劳热线:86-755-25405488 | 25402931

政策通告

首页 >> 资讯动态 >> 政策通告 >> 正文

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84号
2016-12-21 10:58:52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84号
(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当《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 ,自2016年12月20日起 ,“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凭据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划定 ,《协定》属于“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署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 ,应凭据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20号和第51号的有关划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

  进口人使用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具体操作步伐 ,海关总署将另行通告。

  二、自2016年12月20日起 ,关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 ,进口人申报进口时 ,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保存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含2017年3月31日当日 ,以下同) ,关于提示不保存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 ,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 ,关于签发日期在2016年12月20日及以后的原产地证书 ,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保存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 ,进口人应当凭据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有关划定进行原产地增补申报 ,申明适用协定税率 ,并可以申请治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12月20日起 ,关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货物 ,进口人申报进口《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 ,可以不再向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五、关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 ,在判定货物是否满足《协定》项下直接运输规则时 ,进口人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历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爆发变换的全程运输单证。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9日



本文转载自:

Copyright © 2021 BG视讯官网平台   版权所有   地点:深圳省罗湖区爱国路1002号外贸轻工大厦1110号  ICP备案号:粤ICP备1410005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