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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
2017-11-27 09:52:36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通告2017年第26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治理要求的通告)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 ,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治理 ,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通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 ,关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通告划定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署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 ,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 ,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 ,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须要时 ,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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