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告2017年第39号
(关于机检检验正常放行货物检验纪录签字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检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检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检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检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检验纪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机检检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检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合经营人或运输工具卖力人在《海关货物检验纪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署理人签字确认。
二、可接纳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法在上述《海关货物检验纪录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检验完成后5个事情日。
三、本通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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