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告2017年第44号
(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革新,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法缴纳税款的,税款预扣乐成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乐成且报关单切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二、货物放行后,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到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1联。
三、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加入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通告划定与海关治理税单第2—5联交接手续,避免税款延压入库。
四、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通告划定治理。
本通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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