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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电子转单
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实时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蕴含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②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③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比及出境港口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④出境港口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将处置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⑤按《港口检验治理划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共同出境港口检验检疫机构实现检验检疫工作。
2.入境电子转单
①对经入境港口解决通关手续,需到主张地执行检验检疫的货物,港口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蕴含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②由入境港口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③主张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管国度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有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管情况信息。
④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持有关报检单证和港口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副本(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或复印件,向主张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执行检验检疫。
⑤主张地检验检疫机构凭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划定期限内解决报检的,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度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港口检验检疫机构。入境港口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管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3.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出境货物出境港口不明确的;出境货物需港口并批的;出境货物按划定需在港口检验检疫并出证的和其他按有关划定不合用电子转单的暂不执行电子转单。
4.执行电子转单后的检验,按《港口检验治理划定》需核查货证的,报检单元应共同出境港口检验检疫机构实现检验检疫工作。除出口活动物、重点查抄有关名单内企业申报的货物、以及国度质检总局确定的货物等必须逐批核查货证表,其他货物的港口检验核查货证的比例为申报检验批次的1-3%。
5.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转单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划定》的有关划定解决。应报检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司法律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港口检验检疫机构能够凭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①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必要削减数重量的;
②必要在出境港口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蹬仔关内容的;
③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调换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④经港口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赞成更改有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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